戒律學綱要 133

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各各答以能持或不能持。(但其科文,似專為滿分受者作。)

第八,發願──開示受戒者,發大菩提心。

第九,勸囑──勸告受戒者,既發心受戒,即應依教奉持。

第十,迴向──以此受戒功德,迴向法界眾生。

對於傳授五戒儀軌的編訂,讀體大師在其皈戒條例中,也有說明:「今此正範,當於長老比丘所受。」又因寺中長老,皆為方丈和尚,故對戒師不稱阿闍梨,而稱和尚。至於「若是長老,未曾統眾,不任方丈,或二、三同修,或獨處無侶,苟偶善信發心來求戒者,第可開導,與之受戒。發願而已,餘儀不必全用」。

從讀體大師所編儀軌的內容看,自三皈以至菩薩戒,都是採用大乘戒的規模,事實上《優婆塞戒經》中的五戒,與普通五戒是不盡相同的,這在明末的蕅益大師及近代的太虛大師,均有說明。當然,如能使得一切戒,全部匯歸大乘菩薩戒,那是最好不過的事,唯有限於根機及環境的不同者,自亦不必使得所有的人,一進佛門,就要他們人人成為實踐菩薩道之大菩薩的。

蕅益大師所彙集的受五戒法,頗為簡明實際,茲錄如下,用供參考(《卍續藏》一〇六.三五八頁D─三五九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