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中,又有式叉摩尼六法與六隨法的規定,內容與《四分律》的規定,頗有不同。現在照抄如下(《大正藏》二三.一〇〇五頁上):
六法者:
-
不得獨在道行。
-
不得獨渡河水。
-
不得觸丈夫身。
-
不得與男子同宿。
-
不得為媒嫁事。
-
不得覆尼重罪。
六隨法者:
-
不得捉屬己金銀。
-
不得剃隱處(腋下及大小便道)毛。
-
不得墾掘生(潮濕而能生草木)地。
-
不得故斷生草木。
-
不得不(由人)受(自取食物)而食。
-
不得食曾(經接)觸(之)食(物)。
在《僧祇律》卷三八中說,式叉摩尼「二歲應隨順學十八事」,既未列六法,也未列六隨法。所謂十八事者,那是:「一切比丘尼下,一切沙彌尼上飲食;於其不淨,比丘尼淨,於比丘尼不淨,於其亦不淨;得與比丘尼同室三宿,與沙彌尼亦齊(止)三宿;得與比丘尼授食,除火淨五生種已,從沙彌尼受食;(比丘尼)不得向(其)說(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五篇七聚戒名),從波羅夷乃至越比丘尼罪,得語言:不得婬、不得盜、不得殺人;如是比丘得教,不得聽布薩、自恣;至布薩(半月說戒)自恣(安居解夏)日,至上座前,頭面禮僧足已,作(如)是言:『我某甲清淨,憶念持。』如是三說已,却(退後)行而去;後四波羅夷(比丘尼共有八波羅夷,較比丘更加後四波羅夷即是:1.與染心男子肩以下膝以上身相觸;2.與染心男子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倚、共期;3.知他比丘尼有重罪而為覆藏不向人語;4.順從供養被僧舉罪而不與共住之比丘),若一一犯者,應更受學法。若十九僧伽婆尸沙已下(《僧祇律》比丘尼有十九條僧殘戒,《四分律》只有十七條),一切作突吉羅悔;若破五戒,何等五:非時食、停食食(即是吃了一次又吃一次的數數吃)、受金銀及錢、飲酒、著香華,隨其犯日,從始學戒。」(《大正藏》二二.五三五頁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