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條,便是四棄法,如若犯破其中的任何一條,即被棄於佛法大海的邊外,終身不得再做比丘比丘尼。但也各有其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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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戒:若睡眠無所覺知,他人來在自己身上行淫;若被逼行淫而不受樂;若一切無有淫意;若為癡狂心亂痛惱所纏者,均不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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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戒:若作與己想;若作己有想;若作糞掃(拋棄)物想;若作親厚(知己而不分彼此者)想,如此不與取者,均不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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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戒:若擲刀杖瓦石等器時,誤打他人而死者;若建築房舍時,誤墮木石磚瓦等,致將下面的人打死者;若好心扶持病人行坐住臥等,病人因此而死者;若無害心而致他人於死者,均不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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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妄語:若增上慢人(自己無心欺騙人,但由於禪定的錯覺,自以為真的證了聖人法者);若是業報因緣,不說是由修而得者;若戲笑說;若疾疾說(他人不能理解);若獨處說(自對自說);若夢中說;若錯說等者,均不算犯。
第三節 十三僧殘法
所謂十三僧殘者,便是:1.故失精,2.摩觸女人,3.與女人麤語,4.歎身索供,5.作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