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於西元一〇四二年從印度到西藏弘法的阿底峽(Atiśa)撰有一部《菩提道燈難處釋》(Byanq Chub lam Ǵyi Sgror Máidka Ǵrel)(註三〇)全書一共十章,竟以兩章來討論戒律,其第五章為〈別解脫律儀〉,第六章為〈菩薩律儀〉。他主張:「恆具餘七種,別解脫戒者,乃有菩薩戒,善根非有餘。」這是說,先受七種聲聞律儀的別解脫戒,才能增受菩薩戒律儀。而在七眾之中,又以比丘律儀最為殊勝(註三一)。至於菩薩戒律儀,並非如寂天那樣地僅舉三聚淨戒,乃是明白地指出:「當以菩薩地,戒品所說軌,從具德相師,受菩薩律儀。」(註三二)是依《地持經》的四重四十三輕的條文戒相,且須依從具有道德好相的戒師授,不得以自誓受的方式得菩薩戒。此已說明菩薩戒又由約而繁了。
到了西元十五世紀初葉,西藏佛教史上出了一位大改革家宗喀巴(Tson-Kha-Pa),他是在西藏僧侶的道德生活墮落到了谷底時代,一位復興佛教的大師。由於藏傳密教是晚期的印度大乘佛教,吸引了大量印度教性力派的觀念和修法,將破戒的行為稱為無上瑜珈,將捨除一切淨戒律儀稱為大圓滿,清淨三業的律儀生活蕩然無存,因此而有宗喀巴起來全力推動重振比丘律儀。當他疏釋月稱的《入中論》時,於其「第二離垢地」項下,主張:「非但不犯根本罪及性罪,即一切違越佛制之輕罪,亦皆遠離也。」(註三三)又因為《入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