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衣的條數:大乘《梵網菩薩戒本》輕戒第三十七條說「布薩日……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七說:「僧伽胝……有九種別,云何為九?謂九條、十一條、十三條、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初三種衣,二長一短,次三種衣,三長一短,次三種衣,四長一短,應作應持,過此已上,便成破衲。」《四分律》說:「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不應畜(同蓄)。」《摩訶僧祇律》只准十五條。《行事鈔》卷下一說:「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這些資料告訴我們,衣的條數,各大小乘律部所載,均有出入,大乘僅見九條,迦濕彌羅所傳的有部新律有二十五條,到了中國便增加至三十三條。若從小乘律部的成立史上考察,《摩訶僧祇律》乃是大眾部的根本部所傳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是與《十誦律》同為薩婆多部,成立時間乃在《十誦律》之後,薩婆多部乃是上座部下化地部的分支,它的時間可能與《四分律》的法藏部同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的出現,則在《十誦律》及《四分律》之後,當無疑問。因此,我們從史實的考察上看,衣的條數是越往後傳而越增多。我們在《聖跡記》中見到「如來著十三條大衣」的記載,相傳釋迦世尊交付迦葉尊者待傳彌勒佛的衣,也只有十三條。那麼,依次發展的順序是佛世最多十三條,佛後約二百年的《摩訶僧祇律》增為十五條,稍後的《四分律》復增為十九條,最後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又增為二十五條,到了中國竟然多達三十三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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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的品級:《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七說:「僧伽胝有三(種差別),謂上中下,上者豎三肘橫五肘,下者豎二肘半橫四肘半,二內名中。若嗢呾羅僧伽(安陀會或五衣)及安呾婆裟(鬱多羅僧或七衣),亦有三種,謂上中下,量如僧伽胝(大衣)說。」又說:「得新衣……兩重為僧伽胝……一重為嗢呾羅僧伽,一重為安呾婆裟」,「得故衣……四重為僧伽胝……兩重為嗢呾羅僧伽及安呾婆裟。」由此可見,三衣的品級是以幅度大小及新舊布料的層數多少而區分的。
衣的條格的理由,主要是為表現福田僧相(《十誦律》卷二七),為了福田相,所以做衣必須將布料割截之後再縫起來,並且由於比丘所得的糞掃(破爛骯髒的拋棄物)衣(布)及檀越施捨的布料,往往不足一件衣料,所以要七拼八湊起來。因此,佛陀規定:「著割截衣者,是名比丘。」(《善見律》卷七)「不割截衣,不得守持。」(《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自得迦》卷二)
將僧伽梨(大衣)分為九品的根據是《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僧伽梨,下者九條,中者十一條,上者十三條;中僧伽梨,下者十五條,中者十七條,上者十九條;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條,中者二十三條,上者二十五條。」又說:「下僧伽梨二長一短,中僧伽梨三長一短,上僧伽梨四長一短。」將二十五條衣稱為上上,九條衣稱為下下,中國人對三品九等的臆測根據,也即在此,而非「大乘菩薩戒本」。不過我們應當明白:《薩婆多毘尼毘婆沙》是由律師撰著的律論而非佛制的律典,該論的作者,根本就沒有注意到《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說「過此已上,便成破衲」的記載,所以到了蕅益大師也極力主張「二十五條是下下品。」這從條格的長短數即可證明;從割截衣的出發點上也可得到反證;再從新布三衣及舊布三衣製作的層數多少上也可得到旁證。
至於三衣的用途,根本不是拿來分別階級的,而是各有它們的作用的,這在各部律中,幾乎有著一致的記載,弘一大師把它們綜合起來,曾做過如此的說明:安陀會,又名內衣、裡衣、中著衣、下衣、五條衣、院內道行雜作衣。鬱多羅僧,又名中價衣、上衣(在內衣上常服用故)、七條衣、中衣、入眾衣。僧伽梨,又名雜碎衣(條數多故)、複衣、大衣、高勝衣、集眾時衣、入聚進宮說法衣(《四分律戒本隨講別錄》)。
事實上,自佛世迄今的一切佛典之中,尚不可能發現有以三衣的條數來做階級區別的記載。也許因為中國的僧尼經常穿著「聽衣」,今天所以有人覺得「制衣」應有它的新用途了?可是,在佛的正法律中,三衣是實用的日常必需物,每天都要用到三衣的。以幅度的大小分別九等,乃為適應個人的身量,層數的多少乃為適應耐寒及耐破,絕不是表示階級性的。我們在各部律中,均可見到比丘之間相互換衣的記載,上下座之間互換,乃至比丘與比丘尼之間也互換,就是為了身量大小的緣故。
我們也見到有人供佛大衣,佛令施給比丘(《五分律》卷二〇及《中阿含經》卷四七第一八〇經等);我們又見到阿難尊者(非上座)將貴價大衣轉供養上座大迦葉(《四分律》捨墮法第一條),從這些跡象中,根本不可能見到衣制的階級性。其實,佛陀也與比丘僧一樣,常常要說「我在比丘僧中」(《佛般泥洹經》卷上),「我在僧數」(《五分律》卷二〇等),佛的正法律中,從那兒可見一絲階級色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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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的顏色:佛說:「我昔為菩薩(未成佛道)時,天帝釋作獵師形,被一雜色衣,我時為出家故,脫於細軟上服而與換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卷七)這在《雜阿含經》也有同樣的記載,可見佛陀最初出家時,即被雜色衣,後稱三衣為袈裟,袈裟即是雜色的意思,今以純色三衣稱袈裟,那是不合原意的。佛陀也不許比丘們著純色衣:「色有五大色,黃、赤、青、黑、白」,「凡此五大色,若自染,突吉羅。」「除五大色,有純色黃、藍、鬱金、落沙、青黛,及一切青,名純色,亦不得著。」(《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八);「若復苾芻得新衣,當作三種染壞色,若青、若泥、若赤,隨一而壞,若不作三種壞色而受用者,波逸底迦。」(《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有一比丘白佛:願聽我等著純青、黃、赤、白、黑色衣。佛言:純黑色衣產母所著,犯者波逸提,餘四色,突吉羅。」(《五分律》卷二〇);《四分律》單墮第六十條及《摩訶僧祇律》單墮第五十條;也禁止比丘著純色的新衣,必須經過「壞色」的工夫之後,才可以著,否則,「青、黑、木蘭,若不作三種一一壞色受用者,波夜提。」
根據這些資料,可知佛世的佛及比丘、比丘尼們,都是著的壞色衣(壞色、壞式、雜色者稱為袈裟)。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因為難陀尊者的身量及相好,從遠處看很像佛陀,往往使弟子們把難陀當作佛陀去恭迎,常常弄成誤會,所以佛陀規定難陀尊者一個人著黑色衣(不記得是在那一部大律中了)。
另在《中阿含經》卷四七第一八〇經中說:「瞿曇彌持新金縷黃色衣,往詣佛所」供養佛陀。又在《舍利弗問經》中預記說:「摩訶僧祇部……應著黃衣」,「曇無屈多迦部……著赤衣」,「薩婆多部……著皂衣」,「迦葉維部……著木蘭衣」,「彌沙塞部……著青衣」。這些是比丘可著純色衣的根據。
但是,今日南傳國家是上座部的佛教,並非摩訶僧祇部,他們為什麼要著純黃衣呢?中國佛教一向盛行曇無德部的《四分律》,為什麼要著黑色──皂衣而稱為「緇流」呢?這都是打不破的謎(註)。
事實上,若從史蹟的考察,《舍利弗問經》的成立,決定是佛後數百年間的事了,預記當然是真的,但已經過了後人的手腳改變,也是顯然的。至於《阿含經》中的黃色金鏤衣,究竟是布抑是衣,尚是值得推敲的問題,因為在佛典中的「衣」字,有著衣料(布)及衣裳的兩重意思,那所稱的黃色金縷衣,可能就是黃色的織錦,是衣料而非即是三衣中的成品,這在律典中也有根據,凡是佛及弟子們得的貴價衣,也多是高貴的布料而非即是衣的成品,所以佛陀每在結夏安居終了,必須先要縫製了衣,再去人間遊化(如《雜阿含經》卷三三第九三二經等)。
總之,若根據原始經律的考察,雜色衣是比丘的標誌,純色衣是很難找到有力根據的。
至於比丘尼的服裝,除了較比丘多了二衣共有五衣之外,顏色則與男眾相同,律中雖未言明究係何色──必然是雜色,但是比丘與比丘尼的三衣可以相互貿易交換(《四分律》卷六);蓮華色比丘尼曾把她自己著的貴價僧伽梨,送給一位「著弊故補衲僧伽梨」的比丘(《四分律》卷六)。可見比丘、比丘尼的衣色是相同的。
- 衣袋:這在律中是有根據的:「苾芻作三衣竟,置在肩上隨路而行,遂被汗霑并塵土污。佛言:應以袋盛,置肩而去。……可當中開口,不安鉤紐塵土猶入。佛言:應安鉤紐。苾芻以常用衣置之於下,非常用者安在於上,取時翻攪,令衣雜亂。佛言:常用者在上,非常用者在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一五);《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五也有如此的記載:「三衣袋法,長三肘,廣一肘半,長牒兩重,縫之為袋,兩頭縫合,當中開口,長內其衣,搭在肩上,口安[巾*句]帶,勿令蟲入。」
二、僧尼要有階級嗎?
標明階級的問題,對於近來部分戒長的比丘們,似乎很感興趣,似乎有意要將比丘、比丘尼分成許多明顯的階級。如果這是合乎正法的話,我倒是非常贊成的,可惜的是,這一觀念,怎樣也得不到正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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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則上說:反對階級的觀念,不但是佛教的思想,也是佛陀當世的時代新思潮的共通趨向,雖然舊派婆羅門教的社會,始終堅持著階級的觀念,根深柢固而牢不可破。佛教卻在反傳統的運動下,時時鼓吹四姓平等及男女平等,乃至眾生平等的主張。
佛對比丘們說:「譬如恆河,遙扶那薩羅摩醯,流入大海,皆失本名,合為一味,名為大海;汝等如是,各捨本姓,皆同一姓,沙門釋子。」(《摩訶僧祇律》卷二八)
佛告諸弟子們說:「有若干輩各自道說言,我種豪貴,如貴,富樂貧賤,當如五江水入海;若干輩為佛作弟子,皆當棄本名字,乃為是佛弟子耳。」(《恆水經》)
佛說:「吾道弘大,合眾為一,帝王種、梵志種、君子種、下賤種,來作沙門者,皆棄本姓。」(《佛說海八德經》)
佛說:「諸比丘,若見眾生愛念歡喜者,當作是念:如是眾生,過去世時必為我等父母、兄弟、妻子、親屬、師友、知識。」(《雜阿含經》卷三四第九四五經)
像類似的教說,經律中當然還有,在此不用多舉。這裡所說的四姓,並不是四個姓氏,而是印度教看得極其嚴格的四大階級。佛陀是把它們從根本上推翻了,佛陀看人,完全是以惡及善的行為做標準,不以出身的族姓階級為標準(《中阿含經》卷三九第一五四經)。佛陀當時的大弟子,也都信奉著這一原則,不但不以種姓階級衡量人,也不以年齡大小衡量人,而是以「貪欲愛念濁」的離與不離,作為「共語問訊,恭敬禮拜,命之令坐」的原則(《雜阿含經》卷二〇第五四七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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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座、中座與上座:佛教是不是有階級的存在呢?這是受著許多人所誤解的問題,因為在佛陀座下的弟子們,明明分有出家與在家、男眾與女眾、大眾與小眾的區別,而且是以出家的比丘的位次最高,所以有人以為這也就是階級。其實,這不是階級形態而是倫理形態,這相類於家族的輩分,如說這就是階級,那麼父母兒女、兄弟姊妹的關係,也是階級了,事實不然!因為不是階級,所以父子兄弟之間,雖然各守分際,但卻不必就要在衣著的服飾上加以分別。
至於比丘、比丘尼的戒次問題,也是同樣的道理,是倫理而非階級。是為配合僧團生活教育的需要,而非為了表明特殊崇高的階級。
下、中、上座的詳細分配,是出於《毘尼母經》卷六:「從無臘乃至九臘,是名下座;從十臘至十九臘,是名中座;從二十臘至四十九臘,是名上座;過五十臘已上,國王長者出家人所重,是名耆舊長宿。」
對於下、中、上座,這也不是絕對的區分法,《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卷四,對上座就分三種:一是生年上座,二是世俗上座,三是法性上座(受具足戒的耆舊長宿)。在律中又見到說凡是上無更長者即是上座,所以在〈釋氏要覽〉卷上要說:「律中僧坊上座,即律三網上座;僧上座,即(授戒時)壇上上座或堂中之首座;別房上座,即今禪居諸寮首座;住家上座,即計齊席上座。」可見上座之名,並不一定是戒臘二十至四十九的階段才可承當。
在律中,比丘分上、中、下座的主要原因是教育上的理由。
比丘出家的最初五夏「要誦戒令利,誦白一、白二、白四三羯磨,皆令使利,未滿五臘,比丘不離依止。」(《毘尼母經》卷八)這就是所謂「五夏學律」的根據,其實在最初五夏之中的比丘並非就不能學教修定,只是以學習律儀的生活為主。故在原則上說,比丘五夏不得離師獨行。但是在《大比丘三千威儀經》中說,比丘有二十五法不成就者,永不能離依止師(不一定老是依止一位依止師),其他律部,也要五法成就始離依止,因此,《毘尼母經》卷六中要說:「若過十臘,有勝法事,必能利益者,和尚阿闍梨雖不聽去,自往無過。」這是說,依止十夏之後,若有殊勝法事,必能自利利他的話,縱然師不准許,也可離師而去;又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三中說:「乃至十夏,所到之處,仍須依止者,如其四夏。」又說:「若滿五夏,五法成就,許往人間,隨情遊履;如其到處」,「得至五夜」,「無依止師」。這是明白地告訴我們,比丘五夏之後,縱然五法成就了,也只能離開五夜,再長就不行了。所以律中規定比丘在五夏之前不得做人(律儀)之師,十夏之前不得做人剃度和尚。這也就是九夏之內被稱為下座的根由。
到了十夏以上,知法知律,始可做人的和尚。這是稱為中座的根由。中座的生年,最少已在三十歲以上了。
到了二十夏以上,始有資格被僧中依次差遣去為比丘尼眾做教誡人。上座的生年,最少已在四十歲以上了。生年與戒臘的配合,也是主要的因素,年歲太輕,總不宜做尼眾的教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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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禮與上下:但是,佛教的僧團,雖然注重尊長尊戒,比如《十誦律》卷三四中說:「先受大戒,乃至大須臾時,是人應先坐、先受水、先受飲食。」有的則說,乃至相差一針影,也得序次尊禮。然而,佛教的僧團中,絕不壓抑下座,也不會無理由地尊禮上座。
下座能說法,上座不能說法,下座照樣可以在上座之前說法(例如《雜阿含經》卷二一第五七〇經);下座有神通,上座沒有神通,下座照樣可在上座之前現神通(例如《雜阿含經》卷二一第五七一經);「下座比丘欲教上座法者,應在高處坐教,為尊法故;若上座欲從下座受法者,應在下處坐受法,為尊法故;從今聽,下座比丘教上座法者,得共等床坐,為上座故。」(《十誦律》卷三四);「若苾芻近圓(具戒)經六十夏,不解別解脫(戒),若不成就五法者,應依止他住……若無老者……當依止少者,唯除禮拜,餘皆取教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此言成就五法者,是一知有犯,二知無犯,三知輕罪,四知重罪,五善知波底木叉──別解脫戒,廣能宣說),這是「老弟子法」的老少依止,在《十誦律》中也這樣說,在《摩訶僧祇律》中更說:「雖復百歲,應依止十歲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問訊,為出大小行(便)器,如弟子事師法。」
不過,這有一個區別,下座比丘雖可為上座比丘說法說戒,絕不可做上座比丘的依止師,此所說的老少依止,須是十夏以上的中座比丘,否則九夏以前自己尚在依止他人,豈能受人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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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問戒臘及其戒次的問題:目前有人主張,要將大衣分作上、中、下座的顯明區別,理由是為便以識別,在大集會中,可以不用互問戒臘,就能依次入座了,否則「在眾目睽睽場合,問話答話,交頭接耳,有失莊嚴儀態」。(《覺世旬刊》二四八號第一版),其實,雖然律中規定:「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梵網經》輕戒三十八條);但又規定:「若大眾會時,聽上座八人,相問大小以次坐,餘人得座便坐。」(《五分律》卷二九),所以也不用擔心因為衣著無從區別而違犯了律制。
至於先問戒臘然後尊禮的規定,也有它的限制,在大眾集會時,除了對佛或主持會場的上座而外,根本不許相互問訊禮拜;相互問訊禮拜,乃在人少相見的必要時。所以今日南傳的比丘們,在室外見了面,如果沒有必要,他們根本各不相禮。絕不像軍中的禮節,見了上階的,一定要敬禮。否則一個下座比丘出外乞食時,恐怕只有合掌頂禮的份兒而沒有化齋的機會了。因在乞食時光滿街都是比丘。
今人若要主張用大衣的條數來區別上、中、下座,那麼下座與下座之間、中座與中座之間、上座與上座之間,究竟又以什麼來區別各自的戒臘先後呢?律中規定乃至戒臘差別一針影的時間,都要依次尊禮,難道這就不管它嗎?如說:「我們要創立新的制度」這倒真是經中所說:「法為非法,非法為法,律為非律,非律為律」的最好說明了!如果說:「這是根據隨方毘尼,隨時毘尼的原則,為了實際需要,而創出的時代制度。」這也未免已是落伍的倒車思想,時代的環境,日漸朝著平等與民主的方向在走,就以政府的文官制度而論,君主帝王時代的中國,階分九品,品品皆有不同的服式衣冠,到了民國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