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要關心政治法令,但不介入政治法令的革命運動。所以佛教傳到任何一個國家地域,便遵守其制度,順應其文化,然後於潛移默化中,改變其陋習及惡法,導正其方向的偏差。
另有一例,便是《摩訶僧祇律》有關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羅夷法(pārājika)第二條「偷盜戒」的罰則,凡不與而取五錢或超過五錢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須捨出家還俗家,然後接受王法的處置;那也是為了順應當時當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條重戒。當時佛住王舍城,頻沙王當政,佛問:「大王,盜至幾錢,罪應至死,乃至應罰?」王言:「十九錢為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以為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直(值),罪應至死。」佛陀即告諸比丘:「若盜一分,若一分直(值),犯波羅夷。」(註七)把十九錢分作四等分,則每一等分相當於五錢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說:「若以盜心取五錢,若過五錢,若牽挽取,若埋藏,若舉離本處,初離處,波羅夷。」(註八)
波羅夷意譯為極惡、重、棄、斷頭,因為依據當年摩揭陀國的國法,凡偷盜約值五錢,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為制定戒律罰則的標準。如果到了他國或到了現在的那一個國家,死罪的標準不同,甚至已廢除了死刑,佛陀制戒的罰則標準,豈非也會隨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