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可接受寺院的餽贈嗎?
依比丘戒及比丘尼戒而言,若以十方信施所供的常住物品,私自餽贈、取用,不論對象是誰、理由如何,均犯偷盜戒,而且是偷了十方僧物,至少也是現前僧物。所謂十方僧物,是屬於十方所有、一切僧眾所有的。所謂現前僧物,是屬於現在共住一寺的僧眾共同所有,比偷盜個人物品的罪過要大得多。所以出家人,不得私取公物自用,當然也不得私取公物施予居士。
出家人如果為了取得居士的歡心,希望得到居士更多的供養與護持,而以任何物品餽贈,不論是私有或常住公有,凡是餽贈予居士,都犯了「污他家」罪。所謂污他家,是以染污心,餽贈物品給在家人。
至於居士在兩種情形下,可接受寺院的餽贈。第一,在貧病急難時,接受寺院的布施、救濟。救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物質和金錢的,一是精神和佛法的。既然可接受佛法的救濟,當然也可接受物質的救濟,在接受救濟而度過難關之後,再來供養三寶、救濟他人。此在中國佛教史上,也曾經盛行過這樣的慈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