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建寺的風氣之後,又為僧團中帶來了一項糾紛:僧制是以戒臘的先後而序長幼的,一些戒長而又不願營建寺舍的比丘,便找機會,見到戒小的比丘建好寺舍,便去佔居,弄得一些下座比丘辛苦不堪,而竟無寺可住。於是佛陀制定,營事比丘有住寺的優先權。在《五分律》卷二六中有這樣的記載:「佛言:應量其工夫多少,極多聽至十二年住。應白二羯磨與之……若治房工夫,極少三分之一,聽從僧求隨意住。」也就是說:對於營建寺舍的負責比丘,寺院建成後,仍不屬己,仍須向僧團中求索,大眾通過後,最多不得優先住過十二年。
這與中國比丘負責建寺之後,即以開山祖師自居,且有權終身支配乃至左右以至後代者,便不能同日而語了。佛制僧產公有,中國卻多變質了。至於一般俗人建寺而後成為董事長或管理人者,更是佛法之所不容的事。建寺的目的,不外兩種:第一,是安眾修持,第二,是為弘法度眾。
所以,寺院的是否壯麗雄偉,可以說明此一地區精神生活的高下。大家重視宗教精神的道德生活,宗教的寺院必定建築得富麗堂皇,否則便可說明那是一個道德墮落的社會。所以有一位西洋的旅行家曾說:「看一個國家是否有前途,但看其兩項建築物即可,一是教堂或寺院,一是議會。由教堂與寺院的建築物,看其精神生活,由議會的建築物,看其民主政治。」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