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生活 132

因此乾脆含糊其辭,名之曰「具」。如以字面的解釋,具者供設或設備的意思,它的原音是尼師壇那(Niṣīdana),乃是敷具。也就是說,凡為敷設的東西,均可稱為尼師壇,那麼,床褥、床單、坐墊、坐褥,都可稱為尼師壇了。至於今日的中國出家人,所用的拜具,在律中是沒有根據的。拜的時候,最恭敬者,乃是五體投地,否則即為我慢禮。後世中國比丘,竟用一塊布,先將地上鋪好,美其名曰「展具」,並以展的面積越大,越能將禮拜者的全身承受於拜具之上,越是莊嚴隆重,其實嚴格的要求起來,這是屬於我慢禮的一類了。唯已無從查考,具而作為布地禮拜之用,係出中國那一位祖師的發明?唐代義淨三藏,已經評及此一陋習。義淨三藏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五中說:「應知文言坐具者,即是量長於身,元擬將為襯臥之具,不令敷地禮拜,敷地禮拜,深乖本儀。」又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說:「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南傳的泰國,有用禮布敷地禮拜的習慣,那也不合律制,故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也說:「西國苾芻來見,咸皆莞爾而笑也。」

還有,因為文字的傳譯,有了隔閡,直到如今,我們尚未明確的認定「尼師壇」的本義,在律中也頗含混,此當屬於譯時的困難而成。唯於律中,我們可以發現一處記載,尼師壇不是坐具也不是臥具的本身,而是另外一樣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