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生活 140

九、結語


關於衣的傳授,現行的《傳戒正範》,確有修改的必要。我國的戒場,一向是在受了沙彌戒後,戒子便可受持五條和七條衣了。按律制說,此一受制衣的儀節,應該放在比丘戒時才始合理。也許在大陸時期,人之出家,殊少將沙彌、比丘、菩薩的三壇大戒分期傳授的,反正一到戒場,三壇大戒,便可連續受完,同時為了教學儀禮,及披衣著法,也須預先演習,所以三衣的授受階段,也就沒有嚴格的講求了。然為衛護佛制,寧可另想方法,也應改正此一錯誤,否則,新戒受戒以後,便以非法為法,法為非法了。

再說過去有人傳在家戒時,也將尼師壇授與在家居士。前面已經說過,具之為物,因為佛制規定,不備三衣鉢具,比丘不能登壇受戒,所以至今不得貿然廢除(事實上根據律文,所謂三衣鉢具,是指三衣與鉢的具備,並不包括坐具),但對在家居士而言,佛制沒有這個規定,我們自也可以不必畫蛇添足了。

至於鉢之為名,華語「應法器」,專為比丘應供化齋而用,居士不應人天之供,何必也要人情一番!

現今臺灣的各戒場,對於在家菩薩戒子,已經不授三衣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