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實施權」與「開權顯實」:為實施權,是為了真實而施設方便,是說如來在說《法華經》之前,所說各經,均為方便接引眾生獲得《法華經》的利益,稱作為實施權。至於開權顯實,略稱開顯,則是天台學派的名句,「開方便門,示真實相」是《法華經》的宗旨。《法華經》的前半為開三顯一,後半為開近顯遠,都是表達開權顯實之意。《法華玄義》卷五上有云:「昔權蘊實,如華含蓮;開權顯實,如華開蓮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