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找出另外一條更好的路來。
我認為,法律在這種屬於離婚父母爭奪子女監護權的事件上,應該有彈性。究竟該判給父親,或判給母親,應由法官、律師、男女雙方來共同研究協商,找出一個比較有利於孩子的辦法來,這是為了孩子的教育成長,不要僅僅為了離婚父母的意氣而爭。
一般來講,父親主外,母親主內。父親在外面的事情比較多,他沒有很多時間放在孩子身上;母親的心思細密,而且因為小孩是她十月懷胎生下來的,所以母親對小孩的照顧比較周到。
不過,個別差異仍然很大。有些母親蠻橫不講理,能力不夠,把孩子交給這樣的母親監護,孩子也很無辜。有些父親對孩子的父愛很濃,可以父兼母職,照樣把孩子帶得很好。
由於孩子監護權是屬於家庭問題,法律的裁判應該保留相當彈性的空間,讓當事人共同討論之後,由法官作出一個有利於父母雙方和孩子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