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嚀 66

那個部門要錢,每一部門都要錢,這就是陋規。吏治中不應該有陋規。但若收取正常的服務費,也被今日的文明社會所接受。

若把陋規轉換成明文規定的服務費用,例如,我們現在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或到法院辦公證,也都要繳費,這不是紅包,就不會形成管理上的困擾。

有些行業,收取不成文規定的費用,那就不是很好。例如,旅館、餐廳,老闆給服務生的薪水很少,服務生要靠客人給的小費維持生活,這麼一來,客人給的小費多一點,他們的服務態度就好一點;客人給的小費少一點,他們的服務態度就會差一點。在美國、香港都有這種風氣。

這種風氣也要改,應該是老闆給服務生足夠維持生活的薪水,把服務生的薪水算在成本中,就不致發生服務品質參差不一的情形了。

站在佛教徒的立場,紅包應該是象徵性的,代表著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勉勵、彼此關懷,也沒什麼不好。問題是在紅包的大小,如何拿捏得恰到好處,這倒是一項值得注意的學問。

西方人送禮,普通是送小禮物,有特殊的關係或者特殊的情況,也送大禮物、大紅包,但那是送禮者的高興,不是行賄,也不望回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