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還沒有立法以前,只要有能力,任何人都可以收養小孩;現在卻是矯枉過正,許多真正有意願收養孩子的人,卻沒有資格收養,讓許多小孩無法找到適合的家,有些有能力扶養小孩的人也失去教養兒女的機會。
我在美國的道場曾經協助過一個十六歲的少女,被單身的養父收養了八年,一直都相安無事;直到她長成少女,養父竟然要求她裸睡。女孩跑到道場求助,有女信徒與兒福機構連絡,送女孩到另外一家有父母雙親的寄養家庭。養父是名牙醫,他發現女孩沒有回家,知道一定被檢舉了,連夜搬走。
根據社會經驗,有些人擔心單身者無法提供完整的家庭,會對小孩性侵犯、販賣小孩;或者缺乏其他大人制衡,會虐待小孩。但是,我們從現實案例可以看到,許多虐待或性侵兒童的案例,施暴者反而是他們的父母。
也就是說,完整的雙親家庭也可能有問題父母。養育者是不是單身,並不是對小孩好不好的關鍵,而是要看收養者是不是人格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