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耆族的比丘也四出拉攏,並以佛原出在他們的地區為由,要求大家助力。
終於,浩浩蕩蕩,共計七百人的大會,在毘舍離城揭幕。因人數太多,一齊參加辯論,恐怕得不到結果,經雙方同意,即各推(上座)代表四人。他們的名字,各部律典記載互異,今參合列舉如下:
薩婆伽羅、離婆多、三菩提、耶舍、修摩那、沙羅、富闍蘇彌羅、婆薩摩伽羅摩,加上一位受戒僅五歲而堪任教化並精識法律的敷坐具之人阿耆多(或阿夷頭),共九人。
九人的審查辯論,實際是代表了七百人的大會,故此稱為七百結集。
十事非法的問題
此一大會,起因雖為乞錢,討論內容則共有十項,稱為跋耆比丘的十事非法,那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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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鹽淨:即是聽貯食鹽於角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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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淨:即是當計日影的日晷,未過日中之後(橫列)二指的日影時,如未吃飽,仍可更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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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到另一聚落復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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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處淨:即是同一教區(界內)的比丘,可不必同在一處布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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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淨:即於眾議處決之時,雖不全部出席,但仍有效,只要求得他們於事後承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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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習淨:隨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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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和合(不攢搖)淨:即是得飲未經攪拌去脂的牛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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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闍樓㘈淨:闍樓㘈是未發酵或半發酵的椰子汁,得取而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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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坐具淨:即是縫製坐具,可不用貼邊,並隨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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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淨:即是聽受金銀。
毘舍離的跋耆比丘,以此十事可行,為合法(淨);上座耶舍,則以此為不合律制,為非法。第二次結集的目的,即在審查此十事的律制根據。其結果,據各律典的記載,上座代表們一致通過,認為十事非法。
其實,若以佛陀的思想衡量,此十事,正是告知阿難的微細戒可捨的範圍。上座們格於佛制的尊嚴,所以都站在耶舍的一邊了,並且在律文中增補此十事為成文法。可知,第二結集之稱結集,只是為了十事非法的問題而已。
然而,跋耆比丘們,既在上座的代表會議上慘敗,內心還是不平,傳說即有東方系的大眾別行結集,遂與上座派分裂為二。更可注意的是毘舍離的國王,亦不滿客來的少數上座,而加驅逐。於是,東方系的大眾部,西方系的上座部,就此隱然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