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所傳,東晉以降,江南的寺數及僧尼數如下:
東晉 寺一七六八座 僧尼二四〇〇〇人
宋 寺一九一三座 僧尼三六〇〇〇人
齊 寺二〇一五座 僧尼三二五〇〇人
梁 寺二八四六座 僧尼八二七〇〇人
陳 寺一二三二座 僧尼三二〇〇〇人
又據《魏書.釋老志》及《洛陽伽藍記》所載如下:
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西元四七七年)北魏國都平城的寺數約一百座,僧尼約二千人;江北寺數六千四百七十八座,僧尼七萬七千二百五十八人。
魏末國都洛陽,寺數一千三百六十七座,江北全域的寺數增至三萬餘座,僧尼竟達二百萬人。
佛教教團如此發展之後,就不得不設立僧官制度以作為統制的機構。因為僧尼人數激增,招致素質的低落,釀成僧尼生活的混亂及犯罪,所以產生僧尼的淘汰問題,這是維持正確的教團制度必須要走的路向,僧官制度,遂應時而出。
在北方,由羅什的門人僧䂮任僧正,僧遷為悅眾,法欽及慧斌任僧錄,此為有僧官之始。時在弘始七年(西元四〇五年),更可向前推至北魏太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