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失去規律的約束。

團體共修,也可有兩種:有老師指導,沒有老師指導。他們的共同點是均需有團體修行的規則。老師的作用有三:1.依據佛法的正知正見及其本人的禪修經驗,主動地給禪眾們作適當的個別指導及糾正;2.被動地接受個別的禪眾請求處理問題,並協助他們解決困難;3.對禪眾們集體開示禪修的觀念及方法。是為協助全體修行人,解決共同的問題。通常正在修行的時候,修行者可能察覺自己的問題,但多數是不自知的,故需透過老師的開示,來發現自己的問題而改正之。此乃禪七期間內,需要開示的目的。

由於每一次參加共修的人員不會相同,每一位禪修者的身心情況亦常不同,故開示的內容也不能相同,若每次禪七,老師所開示的內容相同,對修行者雖仍有幫助,但此種指導,類似錄影帶或書面文章,畢竟不夠靈活,無法給當時現場個別的問題,對症下藥。

第二天開示

身體的重心
(晨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