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偷盜戒
盜戒如果詳盡的介紹,乃是五戒之中最最繁複的一戒,我們在此,只能明其大要。
盜是偷盜,不與而取的行為,便稱為偷盜。
盜戒的毀犯,也有輕重之別,具備六個條件,便成不可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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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他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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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想──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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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心──起偷盜的念頭,亦即存有偷盜的預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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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方便取──假借種種方法,達成偷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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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五錢──所盜之物,價值五個錢。這是佛陀比照當時印度摩揭陀國的國法而制。國法偷盜五錢以上,即犯死罪,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盜五錢以上,亦成重罪不可悔。五錢究有多少價值,殊難衡定,唯據明末讀體大師考覈,相當於三分一釐二毫銀子;又據蕅益大師研究,則為八分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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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本處──將所盜的財物,帶離原來的位置。但此中包括移動位置、變動形狀、變更顏色等等,凡是以盜心使物主生起損失財物之想者,皆稱離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