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105


不論是自身不與而取,教人不與而取,或派遣他人為自己不與而取他人的財物,皆為偷盜;獲得五錢以上的贓物者,即成不可悔罪。

如果物主不同意,不論用什麼手段,騙取、竊取、強奪、霸佔、吞沒,凡具以上所列的六個條件者,皆成重罪不可悔。除了合理的利潤(五戒優婆塞除了不得漁獵、酤酒、屠宰、販毒、走私、賣淫、賭博等的惡律儀之外,可以販賣,也可以耕作),不得謀取他人的財物。

無論是地面上、地面下、水面、水中、高處、低處、樹上、空中、動物、植物、礦物、行動中的、靜止中的一切財物,不論是國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只要有其所屬的主權者,皆不得偷盜。除非是無主繫屬的糞掃物(垃圾類的拋棄物),取之無罪。試舉數例:

如果以盜心盜人,擔人置肩上,兩足離地,犯不可悔罪;盜心拐騙,使人行過兩復步,亦不可悔罪。

如果以盜心偷盜牛羊驢馬等四足動物,以繩牽引,行過四復步,即犯重罪不可悔。

水中有木栰,盜心留其一部分,使之離栰落後,值五錢即犯不可悔罪。

水中物盜心取離水面或使沈水底,值滿五錢,成不可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