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210

為了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所以只許有一個沙彌。第二,沙彌弟子多了,剃度師的教導力及供給力,往往不能兼顧並重,沙彌弟子們,不能得到應得的供給,不能受到應受的教育,唯恐誤人子弟而又為害佛教,所以不得同時蓄有眾多的沙彌。但在律中也有開例:如果為師者的智慧高深,福力殊勝,能教能養,不妨可蓄兩個沙彌以上。

在律中又說,師分四等:第一是有法又有衣食者,第二是有法而無衣食者,第三是有衣食而無法者,第四是無法亦無衣食者。弟子的理想之師,自然是既有佛法可學又有衣食可用的大德比丘,投在這種比丘座下的弟子,那是不該離開的;如果雖有佛法可學,而無衣食受用,那也不要離開;佛法是難得的,衣食是易得的。如果僅有衣食而無佛法的比丘,那是不足為師的;至於既無佛法也無衣食的比丘,那根本不必也不可投他為師的了。

事實上,只知廣收徒眾出家,自己又不能如法教導出家弟子的人,那是有罪的。如《菩薩善戒經》卷四中說:「旃陀羅(印度在四姓以外操惡業的賤民)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地獄、餓鬼、畜生)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定當墮地獄之中。為名譽故,聚畜徒眾,是名邪見,名魔弟子!」(《大正藏》三〇.九八三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