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209

卷八中有這樣的規定:「受大道人具足戒已,十二月中教授一切大道人所作法竟,然後更有受具足者,當為受;未滿十二月不得受也。沙彌受大戒已,後更得受一沙彌。」(《大正藏》二四.八四四頁中─下)這是說,十二個月之中,只能度一人出家,第一個沙彌弟子受比丘戒後的十二個月之中,也不得另度第二個沙彌出家,應在第一個沙彌受了比丘戒的十二個月之後,再度第二個沙彌。《毘尼母經》卷八中又說:「沙彌尼受戒,式叉摩尼戒二年,不得度(另一)沙彌尼,式叉摩尼受具足(比丘尼)已,得度沙彌尼。比丘尼亦如大僧(比丘)十二月中教其所應作法竟,後若有式叉摩尼欲受具足,聽與受具足。」(《大正藏》二四.八四四頁下)這是與比丘相同的,一年之中,只能為一個弟子受具足戒,但又不相同的,兩年之中,只能有一個式叉摩尼弟子,一個沙彌弟子。

在道宣律師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稱《行事鈔》)卷下四之中說:「四分(律)不得(同時)畜(同蓄)二沙彌。」(《大正藏》四〇.一四九頁下)又說:「四分(律)不得(同uote>(僧)祇(律)中不得畜眾多沙彌,聽一,極至三人。」(《大正藏》四〇.一四九頁下─一五〇頁上)

這一不得同時剃度兩個沙彌出家的規定,也有兩層理由:第一,曾有一個比丘同時蓄著兩個沙彌,那兩個沙彌無知而又貪欲,以致兩人互相行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