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225

」又說:「斯之十二,兩小非過:其正學女,後五便犯。」(《大正藏》五四.二一九頁中)

這需要略加解釋:比丘有三衣,比丘尼有五衣,所以有分別何種場合應該披著攜帶何種衣,沙彌只有兩件同樣的縵條無縫衣,一當上衣,一當下衣,而無分別;比丘比丘尼不得離三衣而宿,主要在大衣,沙彌無大衣,所以不犯;比丘不得觸火煮食,沙彌可以觸火為病比丘煮粥乃至為大眾熱飯;比丘即使很早吃飽了正餐之後,縱然未到正午,施主仍有美食供養,肚子仍可再吃,但也不得再吃,這叫作「足食」,如果一定想吃,那就要請另一尚未足食的比丘作「餘食法」,由另一作法的比丘先吃一口,然後自己再吃,沙彌年幼,不能耐飢,所以不受足食的限制;生種是五穀及瓜果的種子,比丘不得損害,沙彌則可代大眾處理;不淨是指的大小便利及涕唾等穢物;上高樹有失威儀,這兩條是防止俗人譏嫌而制;比丘不得捉觸寶物,沙彌可代大眾捉持;曾經接觸過的食物隔夜,稱為殘食,與殘食同室而宿,稱殘宿食,比丘不得再吃,沙彌可以再吃;比丘不得掘地或教人掘地,沙彌可以為大眾為三寶而掘地;凡是食物,不經他人授予,比丘概不可吃,沙彌不受此限,並為比丘做授食人;生苗是草木之類,草木是鬼神所依,所以比丘不拔草、不伐木,沙彌則不受此限。正學女是式叉摩尼的意譯,在這十二條中,前七條不持不犯,後五條不持便犯,這是與沙彌及沙彌尼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