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254


第三條制的是殺戒:世尊於毘舍離城,成佛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九日,食前,北向坐一人半影,為眾多看病比丘,因鹿杖外道制。

第四條制的是大妄語:世尊於舍衛城,成佛六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日,食後,東向坐三人半影,為聚落眾多(相互妄稱是羅漢而大得信施供養)比丘及增上慢比丘制。(《大正藏》二二.五四九頁下)

在各部律中,僅《僧祇律》載明制戒的年月日時,《僧祇律》中,也僅此四條波羅夷戒,載明制戒的年月日時。但是據說,初十二年,只有犯一戒制一戒,並無再犯的人。

即使如此,我們已可明白,佛陀為比丘制戒,已是成佛之後的第五年冬季了。這也說明了佛教的僧團中,到五年以後,分子漸漸複雜了,有許多根機稍淺的人進入了比丘僧團,發生了問題,所以必須制戒防腐,到了第六年以後,問題更多了,所以在一個冬季尚不足五十天的短時間內,竟然一連制了三條重戒。於是,比丘戒的創制,可能斷斷續續地,一直到了佛陀入滅之前,才告停止。像這樣完全本著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的需要而制成的戒律,自然不能與諸佛所制的戒律完全一樣,自然也不能將此戒律條文,完全適應於各個不同時代及不同地域中的比丘生活了。所以佛在《五分律》卷二二中要說:「雖是我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