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相信:依照比丘及比丘尼戒的幅度來衡量,為人證婚雖說不犯僧殘罪,然亦至少當犯突吉羅罪;若照大乘菩薩行的幅度來衡量,為人證婚,只要目的是善,這一證婚的手段也可變成為善。縱然為人證婚暫有罪,若此證婚的宗旨是為達成佛化社會而至普度眾生的目的,那麼,為了度眾生而自己造罪下地獄,豈不正是菩薩道的精神嗎?問題是在比丘縱然不為俗人證婚,要結婚的男女,還是照樣要結婚。
因此,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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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急求解脫生死的出家人,不要為人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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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真心實踐菩薩道的出家人,不妨為人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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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既畏生死的罪惡,又願佛化人間的出家人,便有一個折衷的辦法:佛化婚禮中另請俗人做證明人,比丘或比丘尼,於婚禮進行之先,為新郎新娘說法授三皈,而做皈依師。
第七節 二不定法
二不定法是兩條不能作一定判斷的比丘戒。第一條是比丘單獨與一個女人,在隱蔽覆障並可作淫欲法的處所共坐,而說非為佛法之所許說的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