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293

卻以比丘為證婚人,所以認為是違背佛制的行為。

的確,佛典之中不可能讓我們找到准許比丘為人證婚的根據,也不可能讓我們找到佛化結婚的例子。

但是,我們所要研究的,是比丘為人證婚,算不算是作媒,能不能構成作媒的罪名?若以小乘律的原則而言,比丘以出離生死為主,並也以導人出離生死為教化的主要動機;婚姻是增長生死的媒介,也是促成淫行的媒介,所以應該遠離這種場合,當亦不得參與其事而成為婚姻的證明人。

比丘做了證婚人,算不算是犯戒?若想找出犯戒的條文根據,也是不可能的事,戒律中也根本沒有這條規定。因為證婚人,只是證明男女雙方的結合為夫婦,除非證婚人,兼任介紹人,才能構成「作媒人」的僧殘罪。如果男女兩方的相識,是由於比丘的介紹,只要介紹之時未存作媒之意,雙方於以後雖然結婚了,比丘也不能構成作媒的罪責。

律中有關比丘可以參與夫婦結合問題的事,只有一項:「若男女先已通,而後離別,還和合。」這不是准許比丘及比丘尼為人證婚,而是准許比丘及比丘尼為「離別」的男女,促成和好如初,使得他們的家庭,不致因了男女鬥家務鬥意氣而破裂。為人證婚一事,自也不得援引這一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