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各該團體在宗教方面的主教。他們雖另有職業的女巫及教士,但凡是宗教的大典,主祭者則必定是各各的首領。如果召集各方首領在一個城邦共同的神廟前會議,便是主教大會。當羅馬皇帝被視為神之後,皇帝既是政治首領,也是宗教首領。可見後來基督教的教皇、主教、教士的制度,原來是羅馬古教的遺產。基督教消滅了羅馬教,卻仍接受了羅馬教的制度。
法律與宗教
我們知道,羅馬人是以法律的精神著稱於世,乃至成了後來世界各國法治精神的先導;但是很少人知道,羅馬的法律與宗教是不可分的。
法律與宗教,在羅馬史上是同時開始的。他們的「民法」(Jus Civile)是市民與市民間正當關係的維繫;他們的「神法」(Jus Divinum)是羅馬人與神之間正當關係的維繫。例如對於宗教上的一切徵兆、預示、儀式等,皆須加以嚴格的遵守實踐。因此,羅馬人的宗教固然粗陋,卻能證實他們有堅強的法律意識,以及對於形式、契約、習慣的重視。由於這個基礎,他們的精神用在民法上,也能如同遵守神法那樣的堅固。
到後來,羅馬人與其他文化如基督教發生關係,乃至他們的宗教被基督教所吞沒,他們不得不漸漸地放棄了古宗教的信仰。但是,他們的法律精神及內容,卻因吸收了新的營養而得以繼續改革發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