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佛教史略 33

於七大寺作夏安居的僧數,竟達三千三百六十三人。

僧尼人數激增的結果,必有流弊發生,是以在推古三十二年,開始設立僧官制度。僧官分為僧正、僧都、法頭的三等。迄大化革新之際(西元六四五~六四九年),又選十師任命為僧官。於天武天皇二年(西元六七四年),又有三綱之施設,即以僧正、僧都、律師,稱為三個僧綱。養老六年(西元七二二年)以後,置僧綱所於藥師寺。各寺亦設三綱,即為寺主、上座、都維那。僧尼本有戒律管理,但到養老年間,朝廷所頒的養老律令之中,即有專門為僧尼而制的二十七條,稱為僧尼令,將僧尼納入政府法令的管束之下。它的隸屬系統,由上至下是:治部省→玄蕃寮→僧綱→三綱→僧尼。

初期佛教的思想


我們在未結束本章之前,應瞭解一下初期的日本佛教,其思想狀態究竟如何?

此所謂初期,是指奈良時代以前的飛鳥時代。

由於日本早期已有他們自己的風俗習慣及神祇的信仰,所以,佛教雖為日本接受,卻已和印度及中國所行者略有不同,此即日本化的佛教或佛教化的日本之特色,此與以後的發展頗有關係。

聖德太子深信佛法,但他卻於推古十五年,頒發祭祀神祇之詔;信佛崇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