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弟子不於非時制定學處,時機至時,為諸弟子制定學處,使之終生必不再犯。」(註六)

又於此經第八品第二有云:「如來以佛智,於斯諸事件,當制諸學處,決斷無餘。事件已起,惡名宣揚,罪過擴張,眾人譏議之時,為諸弟子制定學處。」(註七)可見如來制戒,是因時而制、因事而制。當其弟子之中,有人出現了惡不善法,破壞了僧團的清淨,惡名傳播,招致譏嫌,傳到佛陀耳中,佛陀為使此人不犯相同的過失,不使其他弟子也犯相同的過失,所以結戒,並且因事、因時、因地的不同情況,再三地增修戒律。因此在《五分律》卷二二有所謂「隨方毘尼」的而於明文記載:「佛言……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註八)

由於佛陀經常帶著大群的出家弟子們,遊行人間(註九)各地,並與人間社會各階層的人士接觸,為了隨順印度當時當地的風俗習慣、道德標準,尤其是一般宗教師及沙門生活的共同性,便隨時結戒、隨方結戒。持戒的規律,就必須通達「開(放)、遮(絕)、持(守)、犯(戒)」的準則,留有彈性活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