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新起的政黨是由選舉產生其黨魁之外,所有的財閥乃至新興的宗教集團的主腦者,均係採用家傳的世襲制,日本人卻很少對此提出異議的。
因此,日本佛教的僧官僧階制度,始於孝德天皇的大化元年(西元六四五年),到了明治五年(西元一八七二年),政令廢止僧官,明治六年又令廢止僧位,但在各宗之內,建立了管長制度之後,依舊採用大僧正、權大僧正、僧正、大僧都、權大僧都、僧都等共計十三個等級的僧階稱號。他們在大法會場合,僧階及儀服的層次分明,色彩判然,仍如封建時代的官場威儀,井然有序,說它不好也未必,說它是依佛的律制則更未必。
除了日本,今天的越南比丘,也分有稱謂的等級,戒臘未滿二十夏的稱為大德,二十夏以上的稱為上座,四十夏以上的稱為長老。這倒是合乎比丘律制的規定的。韓國比丘則以僧臘為基礎,再予以考試分為八個僧階,但此屬於德學的尊銜,在生活及服式上則一律平等。
在韓國的比丘,對德號的尊稱,也有一定的限制,我有一位韓國同學,到我住處拜訪,見到我的書架上擺有我自己寫的幾本書,印著「聖嚴法師著」的字樣,他便對我肅然起敬,他說我被稱為法師,一定是中國很有地位的比丘了。我正想解釋說,在臺灣的佛教界,法師兩字已是對於所有僧尼的通稱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