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從道德、倫理、法律的觀點來看責任。一般人所知道的責任多半是法律上的,至於道德上、倫理上以及本分上的責任,大概很少人想到。
(六)什麼是人生的「權利」
「權利」是權益和財利。比如:許多人用爭權奪利的方法,使自己成為權貴,獲取勢利。因為有權就有勢,有勢就有利。
很多人只看到權利的好處,所以一味想追求;甚至在表面上說,只要為大眾付出,是要給社會服務,是要向國家奉獻,而他們的目的卻是為了爭權奪利。
人人在法律上都有可享的權利,例如:公民有投票權,有要求被保護的權利,有居住的權利,以及現在很多人在強調人民有知道政府的權利,也有個人隱私的權利。
「義務」,是指為社會大眾奉獻出自己的心力、體力、時間、錢財等而不接受報酬,比如:義務工作者稱為義工,義務興學的稱為義校。
在法律上,義務的意思,與權利是相對的概念,例如:要享公民的權利,就要履行公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