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的享受及義務的遵守,均有分際。要作為一個民主制度下的公民,他首先要具備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年齡太小、智力太低,或者違犯了國法的人,便不能行使民權。因此,沙彌不能參加比丘的羯磨,比丘戒臘在五夏以上始可作為人師,比丘戒臘在十夏以上始可度沙彌出家。若不自知佛法和戒律的持犯者,雖百夏比丘,也無行使僧權的資格。若自己嚴重地違犯了戒法,應即接受大眾的制裁而放棄一切僧權,直到受制裁的時限屆滿,再行恢復僧權。也有極嚴重者,褫奪僧權以至終身的,那叫作「與學波羅夷」。

僧中執事的選舉與罷免,就是根據這種僧權資格的標準,而決定取捨。

4平等的僧權及僧階的建立


民主的社會,必然要以平等的權益作為民主建設的基礎。所謂平等,是基於同等的地位、同等的人格、同等的機會而建立各人的事功,這是立足點的平等。人人都有同等的地位、人格和機會,但由於個人天賦資質及後天勤惰之不同,以及進身的先後和對環境抉擇與適應之不同,人與人之間,即產生了社會地位的尊卑,倫理輩分的長幼,因緣際遇的懸殊。所以,健全的民主社會,並不是要把全部的階級一律剷平。

在佛教的僧團中,長幼有序,尊卑有次,條理井然。以全體佛弟子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