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人民「大眾」有創制(立法)的權利,也有複決的權利。憲法是由全民的意見所制定,行使之時,則由總統公布之。戒律是由僧意而制,佛陀不過是順從僧意而將之公布實行。可見佛教的民主制度,早在二千五、六百年之前,已在印度實行了。

2僧事訴之於僧斷


此所謂僧事僧斷,就是僧團大眾之中所發生的事,應由僧團大眾採用會議方式來處理。會議的總名,叫作羯磨。羯磨的種類,共分單白、白二、白四三大類,計一百零一種。所謂單白,是處理常行慣行而應行的事,只要向大眾宣告一遍即可。白二是宣告一遍之後,再說一遍以徵求大眾的同意。白四是在宣告一遍之後,再做三番宣讀,每讀一遍,均作一次徵求同意。若大眾之中無異議,即算一致通過,若有一人提出合理的異議,便不能成立,這是採用一致通過的民主議程。

因此,羯磨之在佛法中的地位,相當於「民權初步」之在 國父遺教中的地位,它是一種會議程序的規定。凡是不尊重會議決定的團體,不會是民主精神的團體;佛教則以為,凡是不注重羯磨的僧團,一定不是清淨和樂的僧團。

3僧權的取捨及其資格


佛教的僧團是民主的,但是在民主的精神下,必有資格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