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我們,既然無法要求比丘尼們全部實踐它,那又何必再去強調它呢?所以我現在主張保留它而不必強調它,否則,對於今後女眾才能的展望,將是一大障礙。
不過,我的意思更不是否定了男女的界限,打破了男女的位次,因為男女的次第,乃是人間的習慣法,也是倫理法,何況尼眾請上座比丘做半月一教誡的規定,乃是絕對可靠的佛制,女眾在許多方面,也確必須接受男眾的扶助,如果以為八敬法不用重視了,比丘尼就可以狂妄得坐到比丘的頭上去了,那就不成體統了!
所以,比丘尼應禮敬比丘,正像沙彌應禮敬比丘尼一樣,也像在家眾應禮敬出家眾一樣。
至於八敬法第一條「不罵、不謗」比丘,那是應該守的,事實上,比丘也是不得「罵、謗」比丘尼的,否則便犯波逸提罪或僧殘罪了。至於「比丘尼不得舉比丘過,比丘得舉比丘尼過」,那是所學律典範圍的不同之故,比丘如果不通二部大律,他也照樣不夠資格舉比丘尼的過失。
八敬法的問題解決了,我們就該研究女眾姊妹的態度問題了。
一般而言,女性的意志力普遍地較男性薄弱,往往不能拿定自己的主張,弄成半途而廢,我也看到好幾位頗有希望的比丘尼,結果並沒有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