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得隨意宣說他人的過失,何況俗人能夠議論僧事?
但是,俗人對於犯戒的僧人,並非沒有說話的機會,唯其須是最最親善的人,以私人的關係,密下為之勸告,終不得發諸議論而筆諸文字。
還有一個規矩,那就是舉罪與懺罪的問題。佛弟子共分僧俗大小的七眾,僧人可舉俗人之罪,並可受俗人的悔過,俗人則不得舉僧人之罪,亦不得受僧人的悔過;大眾(比丘與比丘尼)可舉小眾(式叉摩尼與沙彌沙彌尼)之罪,並可受小眾的悔過,小眾不得舉大眾之罪,亦不得受大眾的悔過;比丘可舉其下六眾之罪,並得受其悔過,其下六眾不得舉比丘之罪,亦不得受比丘悔過。即在比丘之中,戒臘在五夏之前,不得為師,也不得離師──以其尚未通曉戒律的輕重與持犯,因此,比丘雖已超過五夏的戒臘,乃至已屆百歲高齡,如其不學無知,不明戒律的輕重持犯,仍然不得舉人之罪。準此而言,俗人而來議論僧事,而來討論批評僧人的威儀作法,自為佛制之所嚴禁的事了。
這不是佛陀制戒包庇僧人,實在是未屆其位而不識其境的緣故。佛弟子的七眾之中以比丘的位置最高,戒律之中,也以比丘及比丘尼律最繁,即使身為比丘,潛心於律制的研究,也非十年八年的工夫所能窮究透徹,何況是一介俗人,單憑主觀眼光的好壞,而來批評僧事呢?正像一個國家的法律,只有律師懂得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