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至於解釋憲法,又非由大法官來專任不可了。如果下一個譬喻,俗人之論僧事者,則似小學的蒙童而去評閱博士的論文,試問:那能評閱出什麼名堂來呢?

我不怪今時的俗人議論僧事,所謂「不知者不罪」,因為那是出於他們由於「不知」而產生的錯誤。同時這一錯誤的產生,多半還是出於愛護佛教的熱忱。

但我希望我的這篇文字,能起一點說明的作用,能使俗人最低限度不再不知高下地批評僧事。誠然,最要緊的,還要靠我們身為僧人的人,大家都能尊重律制、學習律制,並且盡可能地遵行律制。否則,以謗止謗,固然不對;實則不善而又欲人無謗者,也是不公道的。即使在俗的佛子們,為了持戒而不謗僧,卻也無法禁止非佛弟子乃至外道徒眾的藉機破壞!

如今,我國的佛教,尤其在臺灣,根本少有遵行僧團制度的約束與制衡,要想事事如律,自也無法辦到。但是我們如能多懂一點律制的知識,至少也可有些警策的效用,至少在我們犯了過失之後(戒是條條都有犯的可能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未得定共戒、道共戒之前的凡夫,犯戒是難免的,特別是威儀戒),也會生起慚愧之心,無法求得清淨僧中悔過,自在佛前懇切懺悔,小罪也可懺除的。

(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朝元寺無住樓,《覺世》一九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