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生活 115

僧尼應置產業嗎?


照律制來說,出家人(僧尼)是不得儲蓄任何財產的,出家人以樹下坐、行乞食、糞掃衣、陳棄藥,為四聖種。出家人既然出家而入非家,當然用不著財產,也不得有財產了。所以律中規定,比丘不得販賣貿易,不得執持金銀財物,乃至不得蓄衣超過三件。

但是,比丘可以不用財產,佛教卻不能沒有財產;比丘可以樹下坐,林中宿,巖間居,佛教卻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故此即於佛陀時代,佛教也有很多不動產的,比如:祇洹精舍,共佔八十頃地的面積,有一百二十個院落,東西之間,相距十里,南北相去,七百餘步。像這樣大的寺院,今世已經無法再見了。

所以律制規定,比丘不得私有財產,也不得私自經營財產。如若為了整個的僧團,為了三寶,如有信施,供奉田地、園圃、舍宅、店鋪等財產之時,仍可接受的。唯於接受之後,必須交由僧伽藍民──住在寺院中的五戒淨人,或者付與其他的俗人,代為經營,僧人只是計核徵課,收取利潤,以供三寶。

在佛陀時代,不僅此也,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也是由僧伽藍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