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生活 117

農場、公司、行號,均無不可。

不過最應注意的一點是:出家人只負審核查察與督導之責,實際的經營者,仍應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來擔任;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義來籌設事業機構。否則的話,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乾脆就去務農經商好了!

我們很清楚,佛教很窮,但是佛教的出家人,竟又經常都在經濟上打圈子:化緣、做法會、拉人情,無一不是為討幾個生活費,所以有人說:「和尚尼姑不要錢,多多益善。」聽來不但刺耳,簡直就是公開的侮辱。其實,那又能夠討到多少錢呢?真是可憐兮兮!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就該從現在開始,籌辦各道場的生產事業,到了自給自足並有盈餘之後,我們無求於俗人,便能做我們的弘法利生事業;如果正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熱心,也應該協助各自所願協助的佛教道場,成立事業生產機構,一旦生產事業有了基礎,佛教直接受益,在俗的居士們,也可得到間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