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魚與肉


魚與肉,在小乘律中,每部皆有,並皆列為正食之一。在小乘律中,不許傷害畜牲,若故殺畜牲,乃至蟲蟻,殺一命即是一波逸提,但是為了比丘不自炊煮,而是沿門托鉢乞食,對於肉食也就不能禁絕。在《四分律》中規定,除了象肉、馬肉、龍肉、人肉不得吃,其餘的肉類,皆可吃,但有三個條件,稱為三淨肉:第一,若不見為我故殺者,可以吃;第二,若不聞為我故殺者,可以吃。第三,若不懷疑為我故殺者,可以吃。

若見、若聞、若疑,隨有一種,為我故殺,皆不應吃。也就是說,凡是我已知道,或者懷疑施主供養的肉食是特別為我而殺的,便不能食。

在《楞嚴會解》中,又有五種淨肉:不見、不聞、不疑、自死、鳥殘(鳥獸相食而殘餘者)。

《涅槃經》中又有九種淨肉:五種同上;第六,不為己殺;第七,生乾(自死而乾者);第八,不期遇(不是預計而是偶然相遇者);第九,前已殺(非今因我而殺者)。

正因如此,直到現在的南傳小乘比丘,仍舊不避魚肉的,西藏的喇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