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生活 181

否則的話,施者與食者,兩皆得罪。

當然,這在現環境中,乃是一件難事。為求兩全起見,應有方便之計:1.寺院承辦素筵,可請居士代為出納,由白衣烹調。2.寺院舉行法會,近處信徒回家吃飯,遠道信徒,則不妨比照託辦素筵方法,向寺院的出納居士接洽。飯食錢與供養金應分別支付,不得混同一起。

如此辦法,庶免招致大過,但對寺院住持而言,未免多增一番麻煩。然而,為了不使大家招罪,麻煩一點,誰說不該呢?至於喜歡小便宜而常到寺院中「趕齋」的居士們,能開示則開示,不能開示或不受開示者,當可視同強食,比丘無過,咎由彼取。正信的居士,也不要無故接受三寶的宴請。

若有關於三寶事務的推進,必須與社會各界聯絡而請俗人吃飯者,當可視同供養三寶而方便為之,但此不是律中規定,而是權宜方便。如果不為三寶,而為私人的名聞利養者,絕對不許。

(五)供養與出生


佛弟子,食時不要忘了供佛。佛教徒臨食念供養偈,不同基督徒臨食念感謝詞。我們是供養佛菩薩,他們是感謝上帝的賜食。兩者的意義,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