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說、捨共住、捨共利……皆名捨佛,即名捨戒。」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中說:「捨戒時無出家人,若得白衣,或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聞,解人情,亦得捨戒,一說便捨,不須三說。」「受戒時,如入海採寶,無數方便乃得,故須三師七僧,捨戒時如失寶,盜賊水火,須臾散失,亦如從高墜下,故對一人便捨也。」
由此可見捨戒,不必使用儀式,如果捨戒的人能夠深知佛法,懂得戒律的尊嚴,並不以捨戒還俗為恥者,可以在大眾僧前公開宣布捨戒,並於捨戒的同時,脫下僧服,換穿俗裝,宣布捨戒,亦宣布捨僧名而改俗名。這是最最光明磊落的事。如其還俗之後的職業與生活有困難,僧團之中,尚可勸請居士協助,或由僧團的師僧同道直接資助他成家立業,他雖然還俗了,但還是佛教徒。或退為在家菩薩戒,乃至最少仍是三皈弟子。他還可以為佛做外護。
如果沒有這種勇氣,或者由於情境的急迫,比如男女相互貪愛膠著,等不及向大家公開宣布捨戒,便要犯淫之時,不妨對面男女或任何一位懂事懂話的人,向之宣布捨戒。但是一定要宣布捨戒在先,男女淫行在後,否則即成破根本戒,不算捨戒。捨戒之後沒有戒罪,但有性罪。若不捨戒而去犯戒,便有雙重罪了,戒罪尤其可怕!唯其捨戒之後,必須還俗,若不還俗,即成賊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