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所制的戒律,在他滅後,對比丘們將會發生困難,所以垂示阿難:「吾滅度後,應集眾僧,捨微細戒。」但對微細戒的範圍劃定,卻給後來的比丘們莫衷一是,雖是初次集藏會上的許多大阿羅漢,也得不到結論(摩訶迦葉的主張也是最大關鍵),何況我們這些末世的比丘!

不過,我們從上面所舉的徵引中,可以大約地判定,佛所說的微細戒或小小戒,可能是指二不定法以後的三篇,因為《摩訶僧祇律》、《四分律》、《善見律》,對於小戒或雜碎戒的劃定,都是指的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以後而言。所以弘一大師也說:佛涅槃時云捨微細戒者,或即指此三篇以下威儀戒而言也。

但是,問題絕不會如此簡單,如果說:比丘除了四事十三事之外,其餘的戒律條文皆可捨去的話,那就談不上比丘的威儀了。所以弘一大師又說:且約最低標準而言,止持之中,四棄、十三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懺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也應遵行。又說:威儀戒中的性罪,如故殺畜牲、故妄語等戒,仍須守持;此土最易受人譏嫌的,如飲酒、非時食,以及關係尼女諸戒等,皆應持之,其餘則可隨力而為(此係摘其大意,詳見其《弘一大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刊》)。

如今,我們很少有人知道微細戒是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