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名無染」的「法」字,指的是超越於世間有漏之我相的究竟法。例如《增一阿含經》第二卷〈廣演品〉有云:「夫正法者,由欲至無欲,離諸結縛與諸蓋病。」又於《分別功德論》第二卷云:「法者,謂無漏法、無欲法、道法、無為法也。」本來,依據一般經論的解釋,「法」是梵文Dharma(達摩)義譯,有二義:「任持自性」,各有其自相與特性;「軌生物解」,各有軌範而生物解。那是對法相之法,所做的界定。此處《維摩經》的「法」義,是指無我、無相、無住、無著的大般若、大菩提、大涅槃的究竟心法。所以是「無染」無著,而又不落有無的。
「若染於法」的「染」字,是指執著有法可求,而被法的觀念所「染」著困擾,則反受其害。如認為真的有法可求可得,縱然求的是清淨寂靜的「涅槃」,也會由於心有所執而成為「染」法,那就不是尋「求」正「法」的人了。
心靈環保的著手工夫,是從待人接物、日常生活的起心動念處隨時做起;心靈環保的過程,是從自私自利的自我身心觀照漸漸淨化,而至於無病無我的境界;心靈環保的最高層次,是從有法可求至於無求無染而又精進化世的佛的境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四日講於臺北市國父紀念館,由蘇麗美整理錄音帶,聖嚴法師親自修訂補充成稿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紐約東初禪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