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大慈悲性種子。」「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第二十條又說:「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西藏佛教則不然,他們以為修行人食眾生肉,是與被食的眾生結緣,吃了他們的肉而來修持佛法,他們的肉體雖被吃了,神識則因此而得超脫,所以食肉並無罪。不過,他們自己不殺生,牛羊的屠宰,乃是賤民及住在西藏的回教徒的專職;同時,他們另有一個自圓其說的理由,他們吃牛羊肉而不吃魚蝦,他們說同樣是吃眾生肉,一頭大的動物如牛或羊,可供多人分食,若是吃魚蝦蛤貝,那就需要好多眾生始供一人之飽,所以不論僧俗,只吃大的牛羊而不吃水產的魚蝦。其實,此乃由於西藏地處高原,雖以農牧兼營,農作不敷食用,也不足禦寒,所牧的家畜則以犛牛及羊為大宗。正如十四世的達賴所說:「在西藏,大多是氣候酷寒的地方,雖然有很多食物,但種類卻有限得很,不吃肉不能保持健康,而且在佛教未傳入以前,早已纏綿著這種習慣。西藏人以殺死任何牲畜為一種罪惡,不論任何理由,可是他們並不以為到巿場去買一種已經死去了的動物的肉是有罪的。屠夫們宰殺獸類則認為是罪人和無賴漢。」又說,在他們西藏的「鳥類和野獸們」,「都信步而行,不怕人;因為我們的人民都是佛教徒,絕不會存心傷害一頭活活的生物的。」(見於《海潮音》四五‧一一,可華居士所譯〈活佛的轉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