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學綱要 208

第二節 剃度沙彌的規矩


無論比丘或比丘尼,除了具備上面所說的資格而外,尚須求得僧團大眾的同意,所以在律中另有一種乞度沙彌(及尼)羯磨。若要度人出家,先得向僧中求乞,如果僧團大眾以為此人已滿十夏,已有能力教誡弟子,已有足夠的力量來負擔弟子的衣食所需,便予許可,否則便不許可;僧團既不許可,那就不得度人出家了。如果僧團大眾未能集合一堂,度人的比丘(尼),應當逐房白知,使得大眾瞭解,取得大眾的同意,然後才得為人剃度。

這有兩層理由:第一,曾有比丘,自己不夠做師度人,竟然自行做師度人;度人之後,不能如法教誡,無力如法供給衣食所需,致引起外人的譏嫌,所以需要取得大眾的同意,由大眾來衡量度人者的資格。第二,曾有比丘度一個孩童出家,既未得到孩子父母的同意,也未取得僧團大眾的認可;孩子的父母進入寺院,詢問了其他的比丘,都說不知此事,未見此兒,事實上卻又被那父母發現了他們的兒子,已經剃了頭,出了家,於是譏嫌比丘們不該以有道之人而說無道的妄語。所以佛陀規定,度人出家者,必須先要求得僧團的認可。

再說度人出家的數目,也是有限制的。《毘尼母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