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失菩薩戒,污重戒者,尚可依法悔過。所謂上品煩惱纏犯,《瑜伽論》中有這樣的說明:「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大正藏》三〇.五一五頁下)故捨大菩提心,即是對人宣布不做菩薩了,或者不相信有菩薩行了,或者以為大乘不如小乘好而不學大乘法了,乃至不信佛法而信外道了,這都成為捨菩薩戒的因緣。
《優婆塞戒經》卷七則說:「捨戒有六:一者斷善根時,二者得(男、女)二根時,三者捨壽命時,四者受惡戒(如發誓做職業兇手)時,五者捨戒時,六者捨欲界身時。」(《大正藏》二四.一〇七一頁中)但是我們已經說過,優婆塞戒,不能算即是菩薩戒,所以它有獨特的說法。
事實上,《瓔珞經》又說菩薩戒是「有犯不失」的;菩薩戒一經受得之後,從生至生,直至成佛,都是永遠隨逐的,因為戒體是一種無形狀無表象的無漏色法(物質體),當它一經薰上了我們的本性理體之後,只有被遮沒的可能,卻沒有失落的可能了。所謂犯了重戒失戒,那只是因受惡法陰影的遮沒而失去了戒體的功能,並不即是戒體從我們的本性理體上失落,這是應當明白的。所以《梵網經》許可犯了十重的人,於佛像前懺悔過惡而取相重受;《瓔珞經》則直言:「十重有犯無悔,得使重受戒。」(《大正藏》二四.一〇二一頁中)《瑜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