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宗教學 35

人則吃其供物的實質。但在初期人類的供物,以為神靈確實把它吃去,所以把犧牲完全丟棄,如祭河神,即擲河內,後來才改進觀念,祭畢的供物,由人類食用。

吃供神的犧牲,形成風俗之後,有些地方即將吃犧牲的本身,為做宗教崇拜的必行儀式,例如在印度,每至祭畢,祭司即把犧牲分給人民。這種分得的犧牲,也受珍視為神聖,而立即吃完。

又有一種奇特的風俗,先將某種犧牲崇拜為神靈,然後竟被宰食,並信此神聖的性質,能影響於吃它的人。所以,被原始人崇拜的動物,不論其自死或被殺,常被崇拜它的人所吃。此一信念也被運用到人類,紐西蘭土人的大酋,在戰死後,常被敵人分吃而希望獲得他的勇氣和智慧。

另有以為犧牲了最親愛的人,更能得到神的保佑或平怒,例如《舊約》中的亞伯拉罕要宰自己的兒子獻祭耶和華;耶弗他真的殺了親生的女兒給耶和華做燔祭。

說到人體犧牲(Human Sacrifice)即是殺人祭神的風俗,在很多地方的很多時代,都曾有過。有的殺人祭路,有的殺人祭橋,有的殺人祭某一大建築物的基腳。前幾年的臺灣,尚謠傳有某一家大工廠在開爐之日,用一個男孩祭煙囪,雖其後來查無實據,卻說明了我國確有這種風俗流行過。在歷史上也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