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謂唐代佛教所賦的國家性格,是非常強烈的。
第四節 僧尼的簿籍以及度牒和戒牒
唐朝建國開始,對於佛教便採取反對隋之外護政策態度。由於太史令傅奕,為謀富國利民,上奏政策二十一條,減省寺塔僧尼,故於唐高祖武德九年(西元六二六年),命令沙汰佛道二教。長安殘留佛寺三所、道觀兩所;地方諸州,殘留寺觀各一所,以精勤於練行的僧道居之,此外所有寺觀一律廢止,僧道則命之還俗。此乃繼續北魏北周之後,破佛的嚴厲政策,然至太宗即位,此令即行中止。可是由此沙汰僧道以整肅釋道二教的詔令,使得唐初的兩教教徒,痛定思痛,採取了自誡自肅的態度,其結果,竟成了幸運的開端,奠下了發展的基礎。
唐太宗慨歎天下優秀僧道人數的減少,故命以二千人為限度,藉以選度僧道的人才。同時禁止私度僧,用以杜絕偽濫僧的橫行。唐太宗貞觀九年(西元六三五年)命天下諸州,排除姦惡僧尼,代之以人才出家。此時,唐朝之對僧道,便確立了戶籍和公度的宗教政策。唐朝政府之對國民,建立起正確的戶籍,基於均田制,建立租庸調與府兵制,安定國庫財政和治安的維持,並且企及軍備的加強。沿著此一方針,對於佛道二教的行政,也就制定了寺觀的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