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史概說 99

由戒壇場所發給戒牒。以戒牒和國家的度牒之兩種文書,證明公度的出家身分。唐代制定公度的出家者,必須攜帶這兩種文書,以便嚴密取締私度的偽濫僧,並且防止兩者之混淆,這是唐代確立公度制的原因。

第五節 僧尼的管理制度


看了唐代的律令格式的具備,便知那是完成法典體系的時代。佛教,持有印度傳來的律藏,以其戒律作為教團的自治和經營的規範。但是,中國佛教的社會發展,不僅對內有師弟、弟子、兄弟等的相互關係,尚有對外方面的社會國家的種種問題之處置,因而產生了超出於古來戒律範圍的東西,作為中央集權的國家,也就有其多少要在法制上加以規定的必要。依據《故唐律疏議》卷六的名例、卷一二的戶婚、卷一九的盜賊律,對於僧道之犯罪者,有依俗法推勘之判例。再看日本的太寶律令、僧尼令二十七條,一向被認為是依據被牧於唐永徽律令的道僧格而來。至於唐所謂之道僧格,近幾年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貞觀律令的制定為止,唯其條文散佚不詳。唐朝國家對於佛道二教的諸問題,採取以俗法推勘的方式,亦以處理犯罪的僧道,這些基本的條目,可知已規定在道僧格之中。因此,依以戒律組成的佛教教團,在自治權方面,已感受到極大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