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的佛教思想
憲法第二條條文:「篤敬三寶。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教從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皈依三寶之功,能夠直曲杜枉;人雖或者向惡,若能教化得法,無不從善如流。教化之法寄於信仰的最高指導,唯有對於三寶的信仰,才是人間最高的指歸;不但是普天下的各國應以此為極高的指導原則,就是胎、卵、濕、化的四類眾生,若捨三寶,即無脫苦之門。大意如此,可見聖德太子對於三寶崇信之深切,可謂無以復加了!
憲法第十條的條文:「絕忿棄瞋,不怒人違。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公賢愚,如鐶旡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眾同舉。」這一條的內容及形式,都有點像《四十二章經》的格調,乃是運用佛法以訓勉人民,當從自家心地上作工夫的。其中的用詞遣句,也都在盡力採用佛典語彙,例如「絕忿棄瞋」、「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共是凡夫」等,均甚明顯。
聖德太子之崇信佛教,並以皈敬三寶、實踐佛法而教國民,那是他的最高明處。他知道唯有以佛教信仰的啟發與自覺,人間始能達成真實和平的目的,以之對付氏族之弊,不過是其一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