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團制度與僧階
前面所說有力寺院個別獨立的現象,現在已無法繼續增加了,依照現行的「宗教法人法」,寺院之獨立需取得文部省的批准,文部省要根據各寺所屬大本山宗務廳的許可,宗務廳要依據各教區區長的文件,教區區長則在召開了教區的寺院大會之後,由大會議決,假如自教區區長至文部省的過程中,有一關通不過,就達不成獨立的目的。事實上,各寺住持雖然討厭層層管轄,卻也樂於接受重重宗團保護,反正每年所繳的「宗費」為數不會太多。
最值得注意的,日本政府的政令和宗教教團的行政權是相當配合的,絕不會如臺灣省的民政廳和中國佛教會之間,常常採行相背的措施。
原則上,日本政府非常維護佛教教團,沒有故意排斥宗教教團的傾向,對於民主政治而言,這是非常開明的現象。
日本的僧人,繳納宗費或「宗稅」,是依據僧階的高下為準的。天臺宗及淨土真宗的僧階分為十三等,自高至下依次稱為:大僧正、權大僧正、僧正、權僧正、大僧都、權大僧都、僧都、少僧都、權僧都、大律師、中律師、律師、權律師。不過,全日本各宗派之中,以天臺宗的大僧正最多,